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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

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
一、总体要求
(一)新建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均应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规划和设计。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三)新建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体应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四)设计单位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位置,竖向设计及措施等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五)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同时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方案进行审查。规划监督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验时,应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核验。
(六)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规划要求
(一)新建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应先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再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
(二)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内容包括:
1.规划依据、设计参数。
2.外排雨水总量测算。
3.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
4.雨水控制与利用要求的地面高程控制。
5.雨水控制利用量估算与投资估算。
6.雨水综合利用率。
(三)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万平米硬化面积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指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算。
非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广场、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
(四)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小于70%。
(五)建设用地竖向设计应满足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要求,新建小区要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客水流入,并引导雨水按规划区域及标高排出。
(六)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防止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
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七)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收集量和回用量、时间的变化规律、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无资料时可按下列次序选择:
1.水面景观用水。
2.绿化用水。
3.路面、地面冲洗用水。
4.循环冷却水补水。
5.冲洗汽车用水。
6.冲厕用水。
三、设计要求
(一)雨水控制与利用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排放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调蓄设施包括:收集回用蓄水池、调蓄排放池,以及入渗设施的储存容积部分等。
(二)设有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应设外排雨水设施。
(三)屋面表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宜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可采用种植屋面。
(四)与建筑相通的下沉区域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应按50年重现期标准设置。
(五)公共建筑周边绿地与小区绿地、广场绿地,应采用下凹绿地。小区内路面应高于绿地5-10厘米,当路面设置立道牙时应采取将雨水引入绿地的措施。
(六)小区内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广场两侧的人行步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七)雨水储存与调蓄设施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当有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时,应作为雨水径流高峰流量调蓄设施。
2.当天然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人工调蓄池。人工调蓄池应设于室外。
3.调蓄池的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能力。
4.屋面雨水收集池设在室内时,应防止雨水进入室内。
(八)雨水入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雨水入渗系统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不应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卫生环境和建筑物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为耐水植物。
2.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渗排水管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作为透水层处理。
3.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水面上的重现期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米。
(九)雨水收集与回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收集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
2.屋面及道路雨水收集回用前应设初期雨水弃流装置。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净化设施,净化设施出水水质应满足相应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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